已退關之出口貨物,重報出口時,海關得重新核定應否查驗。
根據參考法條資料中的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2條,當已退關的出口貨物重新報關時,海關有權重新核定是否需要進行查驗。這表示當出口貨物已經通過海關檢查並被核可退關後,如果再次進行報關,海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判斷是否需要進行查驗。具體的適用情況和例子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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