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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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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關之出口貨物,重報出口時,海關得重新核定應否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資料中的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2條,當已退關的出口貨物重新報關時,海關有權重新核定是否需要進行查驗。這表示當出口貨物已經通過海關檢查並被核可退關後,如果再次進行報關,海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判斷是否需要進行查驗。具體的適用情況和例子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確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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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2 條規定:「已退關之出口貨物,重報出口時,海關得重新核定應否查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