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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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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其出口貨物因故全部未到者,得憑報關人之申請,逕予註銷;如部分未到者,應憑報關人於第一次派驗前之申請,按實際到達船(機)邊或機放倉庫之數量於查驗無訛後,方准辦理退關或放行裝船(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3條規定,如果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中的出口貨物因故全部未到達,報關人可以申請註銷該報單;如果部分貨物未到達,報關人應在第一次派驗前申請,根據實際到達船(機)邊或機放倉庫的數量進行查驗,查驗無誤後方可進行退關或放行裝船(機)。 參考資料: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3條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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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3 條規定:「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其出口貨物因故全部未到者,得憑報關人之申請,逕予註銷;如部分未到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