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其出口貨物因故全部未到者,得憑報關人之申請,逕予註銷;如部分未到者,應憑報關人於第一次派驗前之申請,按實際到達船(機)邊或機放倉庫之數量於查驗無訛後,方准辦理退關或放行裝船(機)。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3條規定,如果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中的出口貨物因故全部未到達,報關人可以申請註銷該報單;如果部分貨物未到達,報關人應在第一次派驗前申請,根據實際到達船(機)邊或機放倉庫的數量進行查驗,查驗無誤後方可進行退關或放行裝船(機)。 參考資料: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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