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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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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櫃(物)之儀器查驗除有必要外,應於放行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3-1 條規定,對於出口貨櫃或貨物進行儀器查驗,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應在放行前進行查驗。這意味著,除非有充分的理由需要,否則在貨櫃或貨物放行之前,不需要進行儀器查驗。這可以確保貨物出口前的查驗程序有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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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3-1 條規定:「出口貨櫃(物)之儀器查驗除有必要外,應於放行前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