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櫃(物)之儀器查驗除有必要外,應於放行前為之。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3-1 條規定,對於出口貨櫃或貨物進行儀器查驗,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應在放行前進行查驗。這意味著,除非有充分的理由需要,否則在貨櫃或貨物放行之前,不需要進行儀器查驗。這可以確保貨物出口前的查驗程序有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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