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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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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出口貨物在人工查驗過程中,經發現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數量、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以全部查驗為原則。但在繼續查驗中,已查驗部分足以推斷整批貨物之真實內容者,得免予繼續查驗。
  2. 2.前項人工查驗貨物得經派驗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核定以儀器查驗輔助之。
  3. 3.進出口貨物在儀器查驗過程中,經判讀影像異常者,得由儀檢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人工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3 條共有三項規定: 1. 根據第一項規定,當進出口貨物在人工查驗過程中發現有虛報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一般情況下應進行整批貨物的全部查驗。然而,若在繼續查驗中已查驗部分足以推斷整批貨物的真實內容,則可以免予繼續查驗。 範例:例如,某批進口貨物申報數量為100個,經過查驗後發現實際只有50個,則根據這項規定,可以推斷整批貨物的真實內容,並免予對剩餘的50個貨物進行繼續查驗。 2. 第二項規定表示,人工查驗貨物時可以使用儀器進行輔助查驗。這意味著在確定性高或效率更高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儀器來幫助驗證貨物的真實內容。 範例:在查驗某種進出口貨物時,可以使用X射線機器或其他儀器來掃描貨物,以檢查是否有非法物品或虛報的情況。 3. 第三項規定表示,在進行儀器查驗時,如果判讀影像出現異常情況,可以由儀檢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以人工查驗取代儀器查驗。 範例:假如在使用儀器進行查驗時,X射線機器出現了技術問題,無法正確判讀影像,儀檢主管可以決定改為以人工方式進行查驗,以確保檢查的正確性。 以上解釋參考了《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相關內容。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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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3 條規定:「進出口貨物在人工查驗過程中,經發現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數量、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以全部查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