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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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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於已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予複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2條的規定,海關對已經查驗過的進出口貨物,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進行複驗。這表示當海關認為有需要再次檢查某些進出口貨物時,他們可以進行複驗以確保貨物的合規性和真實性。具體的複驗程序和標準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規文件或海關管理規定,以確定進一步的操作和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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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2 條規定:「海關對於已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予複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