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款的規定,當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的進出口貨物需要時,海關可以改變查驗方式,例如改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進行查驗,或者改為免驗。 2. 根據第2款的規定,當抽中免驗或根據規定應免驗的進出口貨物需要時,海關可以改變查驗方式,例如改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進行查驗,或者改為應驗。 3. 根據第3款的規定,如果海關認為所報運的進出口貨物或報關人提供的單證資料有可疑之處,或者報關人、進出口廠商、國外供應商或收貨人在海關有不良紀錄,海關有權拒絕對相關貨物進行免驗。 參考資料: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海關總署)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修正訂定原則(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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