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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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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改為免驗。
  2. 2.抽中免驗或依規定免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應驗。
  3. 3.海關對所報運進出口之貨物或報關人所提供之單證資料認為可疑,或報關人、進出口廠商、國外供應商或收貨人在海關有不良紀錄者,得不准有關貨物免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款的規定,當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的進出口貨物需要時,海關可以改變查驗方式,例如改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進行查驗,或者改為免驗。 2. 根據第2款的規定,當抽中免驗或根據規定應免驗的進出口貨物需要時,海關可以改變查驗方式,例如改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進行查驗,或者改為應驗。 3. 根據第3款的規定,如果海關認為所報運的進出口貨物或報關人提供的單證資料有可疑之處,或者報關人、進出口廠商、國外供應商或收貨人在海關有不良紀錄,海關有權拒絕對相關貨物進行免驗。 參考資料: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海關總署)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修正訂定原則(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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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1 條規定:「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