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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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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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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改為免驗。
抽中免驗或依規定免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應驗。
海關對所報運進出口之貨物或報關人所提供之單證資料認為可疑,或報關人、進出口廠商、國外供應商或收貨人在海關有不良紀錄者,得不准有關貨物免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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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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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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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貨樣之提取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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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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