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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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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之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查驗當時之狀況認定之,必要時派驗報單主管人員得另派員複驗。納稅義務人或貨主對於海關之認定有疑義時,得委請有關技術機關鑑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0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的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的認定方式。根據此條規定,海關的驗貨關員依據當時的查驗情況進行認定,必要時海關可以派驗報單主管人員進行複驗。如果納稅義務人或貨主對海關的認定有疑義,他們可以委請有關技術機關進行鑑定。 參考資料:《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行政院公報)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機關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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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0 條規定:「進出口貨物之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查驗當時之狀況認定之,必要時派驗報單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