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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出口貨物之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查驗當時之狀況認定之,必要時派驗報單主管人員得另派員複驗。納稅義務人或貨主對於海關之認定有疑義時,得委請有關技術機關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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