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之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查驗當時之狀況認定之,必要時派驗報單主管人員得另派員複驗。納稅義務人或貨主對於海關之認定有疑義時,得委請有關技術機關鑑定。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0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的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的認定方式。根據此條規定,海關的驗貨關員依據當時的查驗情況進行認定,必要時海關可以派驗報單主管人員進行複驗。如果納稅義務人或貨主對海關的認定有疑義,他們可以委請有關技術機關進行鑑定。 參考資料:《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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