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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產事、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或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且以書面向海關申請經准者,其所進口自用及出口自製之整裝貨櫃貨物,得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准進出口廠商資格,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違規情事。 四、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 五、以連線方式報關。 六、委託報關時,應以長期委任方式為之,且委託之報關業者應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2.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者,不受前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3. 前二項廠商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之進出口報單經核定為應審應驗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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