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9條規定了符合特定條件的進出口業者可以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根據該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業者可以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需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得核准: 1.該業者成立五年以上; 2.擁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的進出口廠商資格,且在最近三年的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到五百萬美元以上; 3.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違規情事; 4.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 5.報關方式採用連線方式; 6.委託報關時採用長期委任方式,且報關業者需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要求。 另外,符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標章的進出口業者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時,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如果使用船邊免驗提櫃、裝船的進出口報單經核定為應審應驗者,則需按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證程序。 參考資料: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9條(財政部關稅總局) - 國際貿易法規全房查驗制度免稅專區關稅制度(財政部關稅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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