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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查驗。
  2. 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行公告之;其有異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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