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8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的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的地點進行查驗。海關應先行公告海關儀檢站代碼以及相關的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圍資料,並且在有異動時也需要進行公告。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進出口貨物在指定的地點進行查驗,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和安全標準。例如,如果一個貨櫃集散站有一個特定的海關儀檢站代碼,那麼進出口貨物就應該在這個指定的儀檢站進行查驗。 參考資料: -《進出口貨物查驗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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