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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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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1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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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驗貨物,遇有密、通報案件、儀檢或緝毒犬嗅聞異常或依現況研析確屬可疑,且以實施破壞性查驗為必要手段時,經報請一級單位主管
核
可後,得實施破壞性查驗。
實施破壞性查驗後,應於報單或相關文件註明破壞貨物之事實。
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進、出口人原申報內容相符者,
納稅義務人
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請求補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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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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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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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貨樣之提取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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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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