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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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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查驗貨物,遇有密、通報案件、儀檢或緝毒犬嗅聞異常或依現況研析確屬可疑,且以實施破壞性查驗為必要手段時,經報請一級單位主管可後,得實施破壞性查驗。
  2. 2.實施破壞性查驗後,應於報單或相關文件註明破壞貨物之事實。
  3. 3.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進、出口人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請求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3-1條有以下幾點規定: 1. 當海關查驗貨物時,如果遇到涉及安全或通報的案件、需要進行儀器檢測或緝毒犬發現異常,或者依據現場研判確定存在可疑情況,且認為進行破壞性查驗是必要的手段時,海關應向一級單位主管報請核准後進行破壞性查驗。 2. 在進行破壞性查驗後,海關應在報單或相關文件上註明貨物已被破壞的事實。 3. 如果經過破壞性查驗,查驗結果與進口人或出口人原申報的內容相符,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有權向海關請求補償。 參考資料: - 臺北海關總署,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010年修正版 - 行政院海關署,進出口貨物查驗規則,2021年5月修正版

  • 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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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3-1 條規定:「海關查驗貨物,遇有密、通報案件、儀檢或緝毒犬嗅聞異常或依現況研析確屬可疑,且以實施破壞性查驗為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