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3-1條有以下幾點規定: 1. 當海關查驗貨物時,如果遇到涉及安全或通報的案件、需要進行儀器檢測或緝毒犬發現異常,或者依據現場研判確定存在可疑情況,且認為進行破壞性查驗是必要的手段時,海關應向一級單位主管報請核准後進行破壞性查驗。 2. 在進行破壞性查驗後,海關應在報單或相關文件上註明貨物已被破壞的事實。 3. 如果經過破壞性查驗,查驗結果與進口人或出口人原申報的內容相符,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有權向海關請求補償。 參考資料: - 臺北海關總署,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010年修正版 - 行政院海關署,進出口貨物查驗規則,2021年5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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