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間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放射性元素、骨灰、屍體、大宗及散裝貨物及其他特殊情形,得核准船(機)邊驗放或船(機)邊免驗提貨。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4 條規定了可以核准船(機)邊驗放或船(機)邊免驗提貨的情形,其中包括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間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放射性元素、骨灰、屍體、大宗及散裝貨物及其他特殊情形。資料中並未提供與這個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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