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5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查驗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查驗時,關員應與報關人一同進行,但特定的情形則不適用此限制。這些情形包括:一、已經獲得海關核准並在船(機)邊進行驗放的出口貨物;二、經過核准使用儀器進行查驗的貨櫃(物);三、發現了異常情況需要進行人工查驗的貨櫃(物)。如果人工查驗的貨櫃(物)中發現貨物全部未到、未到齊或報關人故意拖延不會同查驗,則應在報單上註明並報請派驗報單主管人員處理。必要時,海關可以與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主一起進行查驗。此外,驗貨關員在查驗進出口貨物時,可以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參考資料: 《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財政部台灣關務署,系統公報-96 卷25 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00058&FL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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