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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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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應會同報關人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出口貨物經海關准船(機)邊驗放。 二、貨櫃(物)經核定以儀器查驗。 三、前款貨櫃(物)經發現異常須辦理人工查驗。
  2. 2.前項以人工查驗之貨櫃(物),如發現貨物全部未到或未到齊或報關人故意拖延不會同查驗者,應在報單上註明後報請派驗報單主管人員處理。必要時海關得會同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主逕行查驗。
  3. 3.驗貨關員查驗進出口貨物,得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5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查驗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查驗時,關員應與報關人一同進行,但特定的情形則不適用此限制。這些情形包括:一、已經獲得海關核准並在船(機)邊進行驗放的出口貨物;二、經過核准使用儀器進行查驗的貨櫃(物);三、發現了異常情況需要進行人工查驗的貨櫃(物)。如果人工查驗的貨櫃(物)中發現貨物全部未到、未到齊或報關人故意拖延不會同查驗,則應在報單上註明並報請派驗報單主管人員處理。必要時,海關可以與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主一起進行查驗。此外,驗貨關員在查驗進出口貨物時,可以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參考資料: 《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財政部台灣關務署,系統公報-96 卷25 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00058&FLNO=5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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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 條規定:「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應會同報關人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