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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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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
  2. 2.前項報單申報二只貨櫃以上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應檢附裝櫃明細,採逐櫃查驗無異狀逐櫃放行方式辦理;未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除報關人或貨主向海關申請儀器查驗者外,應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全數完成查驗無異狀後,始得放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1 條規定了核定儀器查驗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 1 款,不論是應補或免補的報單,核定儀器查驗均以驗放方式辦理。這意味著報單中所核定的儀器,經過查驗後即可放行。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 2 款,申報兩只貨櫃以上的報單,在核定儀器查驗的貨櫃應檢附裝櫃明細,並且要進行逐櫃查驗無異狀後方可逐櫃放行。而未經核定儀器查驗的貨櫃,除非報關人或貨主向海關申請進行儀器查驗,否則需要等待所有核定儀器查驗的貨櫃都查驗無異狀後方可放行。 例如,假設一個進口商申報了3只貨櫃,其中有1只貨櫃核定有需要進行儀器查驗的儀器,其他2只貨櫃未核定儀器查驗。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1 條的第 2 款,需要進行儀器查驗的貨櫃應該進行逐櫃查驗無異狀後逐櫃放行。而未核定儀器查驗的貨櫃,得到其他貨櫃查驗無異狀後方可放行。這樣的作業程序是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1 條的規定進行的。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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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1 條規定:「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前項報單申報二只貨櫃以上者,其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