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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
  2. 前項報單申報二只貨櫃以上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應檢附裝櫃明細,採逐櫃查驗無異狀逐櫃放行方式辦理;未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除報關人或貨主向海關申請儀器查驗者外,應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全數完成查驗無異狀後,始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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