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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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出口報單應按海關規定份數一次複寫或複印。申請沖退原料稅之貨物出口報單,應填報沖退原料稅代碼並加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但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採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之出口報單,得免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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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7 條》,貨物出口報單應按海關規定份數一次複寫或複印。如果是申請沖退原料稅的貨物出口報單,則應填報沖退原料稅代碼並附上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然而,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的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的出口報單則可以免附這份清表。 參考資料: -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修正日期:2020/8/5)有關第7條之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修正日期:2014/07/28)有關第25條之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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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