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貨物出口報單所檢附之裝箱單應詳細列載貨物規格及包裝之每件毛重、淨重、數量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8條的規定,貨物出口報單所附的裝箱單應詳細列載包裝每個件數的貨物規格,包括每個件數的毛重、淨重和數量等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一批出口商品包含10箱鞋子,每箱鞋子重量為2公斤,總共有100雙鞋子,那麼裝箱單應該清楚地列出每個箱子的規格,包括每個箱子的毛重(2公斤)、淨重(2公斤)和數量(10雙鞋子)。這樣可以讓海關根據裝箱單上的資訊核對貨物的規格和數量是否與報單上的申報相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