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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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一出口報單如有數種不同貨品,應每種分別列報;其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與應辦輸出許可證貨品,得以同一份報單申報。
- 2.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合併申報,空運併裝出口貨物得以數份出口報單共附同一託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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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9 條的規定: 1. 如果同一出口報單包含多種不同貨品,則應對每種貨品進行分別報關;但對於免除簽發許可證的貨品和需要辦理輸出許可證的貨品,可以在同一份報單上申報。 2. 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合併多張裝貨單或託運單進行申報,只有空運併裝的出口貨物可以使用多份出口報單並附帶同一份託運單。 根據參考資料(《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出口貨物的報關程序符合規範,並提供便利的選項,以適應不同類型的貨物和交通方式。例如,如果一個出口報單包含多種貨品,海關需要對每種貨品進行相應的審核和驗放程序。然而,如果這些貨品中有免除簽發許可證的貨品和應辦輸出許可證的貨品,可以在同一份報單上申報,以節省報關的時間和程序。此外,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合併多張裝貨單或託運單進行申報,以確保每一份報單都準確地反映了實際的貨物情況。然而,在進行空運併裝的出口時,可以使用多份出口報單並附帶同一份託運單,以方便記錄和管理。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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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