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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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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
  2. 2.前項以實際價值申報者,應於報關時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的規定,出口貨物的價格可以根據輸出許可證所列的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如果不需要輸出許可證,則可以根據實際價值申報。在報關時,以實際價值申報者需要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 資料參考: -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5年12月25日)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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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0 條規定:「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