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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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
- 2.前項以實際價值申報者,應於報關時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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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的規定,出口貨物的價格可以根據輸出許可證所列的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如果不需要輸出許可證,則可以根據實際價值申報。在報關時,以實際價值申報者需要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 資料參考: -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5年12月25日)
- 免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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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