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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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其屬僅一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散裝或裸裝之貨物,得免附裝箱單;其屬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或逕運船(機)邊裝運者,得免附貨物進倉證明。
- 2.出口報單申報事項,同時以中文及英文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應由海關查明有關文件與實際情形認定之,如無法認定,以中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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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第6条的规定,对于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需要提交货物出口报单,并附上装货单或托运单、装箱单、货物进仓证明及其他必须检验的出口许可证和相关文件。对于只有一个箱子或单一类型且包装统一、散装或裸装的货物,可以免附装箱单。对于海关核准的船(机)边验放或直接运输船(机)边装运的货物,可以免附货物进仓证明。 另外,根据出口报单申报事项规定,如果同时以中文和英文表示,当表示有不符合时,海关应查明相关文件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果无法认定,则以中文为准。 参考资料: - 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第6条 - 海关总署关于出境货物报关验放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关总字〔2015〕96号)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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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