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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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之報關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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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5條,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可以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業者在向海關遞送報單之前,必須經過專責的報關人員審核和簽證。該條規定強調了委託報關業者處理報關手續時需要經過相關審核和確認的程序,以確保報單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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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