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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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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或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4條規定,出口貨物的報關及相關文件應以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透過海關電腦記錄確認建檔。只要在海關電腦記錄有相關資料,即視為已按照該辦法進行報關或提出文件。這意味著報單及其他文件在海關電腦系統建檔後,即被視為已完成報關手續。例如,與海關電腦連線所傳送的進口報關文件經過系統傳輸並建檔,則視為已按照相關法規辦理報關手續。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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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辦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