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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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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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4條規定,出口貨物的報關及相關文件應以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透過海關電腦記錄確認建檔。只要在海關電腦記錄有相關資料,即視為已按照該辦法進行報關或提出文件。這意味著報單及其他文件在海關電腦系統建檔後,即被視為已完成報關手續。例如,與海關電腦連線所傳送的進口報關文件經過系統傳輸並建檔,則視為已按照相關法規辦理報關手續。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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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