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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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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完成訂艙手續並備齊報關單證,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向海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3條規定,出口貨物的申報工作需由貨物的輸出人完成訂艙手續並備齊相關的報關文件。在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貨物輸出人需要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出口貨物的合法性並遵守海關的相關規定。例如,一個船舶的載貨人在將貨物載運至外國前,需要準備相關的申報文件並向海關進行報關手續。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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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3 條規定:「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完成訂艙手續並備齊報關單證,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向海關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