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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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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1條是根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訂定的。根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有以下規定: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時,可以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進口的自用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海關的規定,並且需要按照相關法規履行相關申報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船員在國外工作一段時間後回到台灣,他們可以攜帶一些自己的行李物品進口,但是需要向海關申報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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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