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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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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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1條是根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訂定的。根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有以下規定: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時,可以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進口的自用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海關的規定,並且需要按照相關法規履行相關申報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船員在國外工作一段時間後回到台灣,他們可以攜帶一些自己的行李物品進口,但是需要向海關申報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4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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