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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籍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自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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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2 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籍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的情況下,如果他們從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則需要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海關總署的相關資料,《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規定了船員在進口自用行李物品時需要履行的相關程序和義務。船員需要按照海關的規定準備相關文件,並申報他們攜帶的貨物。具體的文件要求和申報程序可以根據該辦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斷。 例如,根據該辦法第 3 條的規定,船員需要準備下列文件並向海關申報:船名、國籍、噸位、船長姓名、進港日期、船舶呼號、航次、到港前一港(進港前最後停靠國外口岸)及其離港日期;船上所載貨物的提單號碼、名稱、標記、箱號,包裝方式、件數、重量、規格等;裝運及到達地點;收貨人姓名及地址等。船員需要按照規定,準備這些文件並向海關申報他們攜帶的貨物。 此外,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物品進出口都受到嚴格的管制和處罰。如果船員在進口過程中違反相關法規,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罰款或刑事處罰。不遵守相應的規定和程序將會帶來法律風險和後果。 因此,船員在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時,應該細心遵守相關法規和辦法的要求,準備相關文件並向海關申報所攜帶的貨物,以確保他們的進口程序合法合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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