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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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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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3條的規定,對於符合以下情形之廣告品及貨樣,可以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指的是那些沒有實際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及貨樣; 二、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200元以下:指的是那些廣告品及貨樣的完稅價格在1,200元以下的。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一批廣告品的完稅價格只有800元,那麼根據這項規定,這批廣告品可以免徵進口關稅。
- 完稅價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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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