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8.03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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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品及貨樣之進口通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者。
超逾前條規定免稅限額之廣告品及貨樣,按其超逾部分課徵進口關稅。
空運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者,其運費按實際運費十分之一計算,核估完稅價格。
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涉及貿易管理須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應核憑輸入規定之相關文件放行。
進口貨樣得預行辦理報關手續,並得先將進口報單送海關核明,在報單上加蓋「貨樣提前辦理」戳記,優於一般進口貨物,迅速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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