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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8.03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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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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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逾前條規定免稅限額之廣告品及貨樣,按其超逾部分課徵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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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涉及貿易管理須由海關配合查事項,應核憑輸入規定之相關文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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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品及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離岸價格無從查定時,以海關估之完稅價格之七成作為離岸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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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樣得預行辦理報關手續,並得先將進口報單送海關明,在報單上加蓋「貨樣提前辦理」戳記,優於一般進口貨物,迅速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8.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