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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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 7 條規定,廣告品及貨樣的價值計算根據是收件人提出的證明文件所載的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的離岸價格。如果無法查定離岸價格,則以海關核估的完稅價格的七成作為離岸價格。 關稅法第 7 條的參考資料應為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本身。根據該法條,進口廣告品及貨樣的價值應以收件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所載的離岸價格為基準。如果無法查定離岸價格,則以海關核估的完稅價格的七成作為離岸價格。另外,此法條沒有明確提及具體的範例情況。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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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