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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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不論自力航駛,或由他船拖曳進口,均應於進口時,由其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向當地海關遞送解體船隻進口報告,其原已在港內並經交通部核准解體者,應於奉准解體後向當地海關遞送核准解體文件。 進口解體之船隻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 一、夾帶違禁品或合約載列物品以外之商貨或第五條規定以外之油料。 二、船體及船上一切物料,未經海關驗放或取得特別准單前,擅自動工拆解或搬運起卸。 三、船隻進行解體中,發現大陸產製之文物,未檢送海關處理而任其散失或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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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解體船隻無論是自力航駛還是被他船拖曳進口,都需要在進口時由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向當地海關提交解體船隻進口報告。對於已在港內並經交通部核准解體的船隻,應在獲准解體後向當地海關提交核准解體文件。 根據該條規定,進口解體船隻不得有以下情況: 1. 夾帶違禁品或合約中沒有列明的商貨或超出第五條規定的油料。 2. 未經海關驗放或獲得特別准單前,擅自動工拆解或搬運船體及船上的一切物料。 3. 在船隻進行解體過程中,發現大陸產製的文物,未提交海關處理,而讓其散失或流傳。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監管解體船隻的進口,防止違法物品夾帶或擅自解體船體,並保護文物的保存。解體船隻進口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定,否則將違法且可能受到懲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運輸部航業技師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版)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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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