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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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上之船用物料、食物及雜物,除性質上難予集中封存者外,應報請海關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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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第 4 條規定,解體船隻上的船用物料、食物和雜物需要向海關報請封存,除非這些物品的性質使其難以集中封存。根據這個規定,船上的物品需要經過海關的封存程序,以確保它們符合相關法規的處理標準。這可以幫助確保船上的物品不會對進口國的環境或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具體的封存步驟和要求可能會因國家和地區而異。 參考資料: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108.02.1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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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