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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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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辦機關認為依前條規定申請沖退稅之書面或電子文件有錯誤或不齊備致無法辦理,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廠商限期補正。
  2. 2.前項補正期限為自海關通知書送達或電子文件經電腦紀錄發出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海關得扣除未能補正部分,逕予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如果辦理機關發現申請沖退稅的書面或電子文件有錯誤或不完整而無法處理,應該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廠商在限期內補正。 2. 補正的期限從海關通知書面送達或電子文件發出後的翌日起計算,為期30天。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30天。如果超過期限仍未補正,海關可以扣除未能補正的部分,並直接核退。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廠商申請沖退稅,但其申請文件存在錯誤或缺漏,海關會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廠商在限期內進行補正。補正期限為30天,延長期限也為30天。如果廠商超過期限仍未補正,海關可以扣除未能補正的部分,並核退剩餘款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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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24 條規定:「經辦機關認為依前條規定申請沖退稅之書面或電子文件有錯誤或不齊備致無法辦理,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