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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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如果辦理機關發現申請沖退稅的書面或電子文件有錯誤或不完整而無法處理,應該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廠商在限期內補正。 2. 補正的期限從海關通知書面送達或電子文件發出後的翌日起計算,為期30天。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30天。如果超過期限仍未補正,海關可以扣除未能補正的部分,並直接核退。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廠商申請沖退稅,但其申請文件存在錯誤或缺漏,海關會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廠商在限期內進行補正。補正期限為30天,延長期限也為30天。如果廠商超過期限仍未補正,海關可以扣除未能補正的部分,並核退剩餘款項。
- 錯誤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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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