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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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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機關認為依前條規定申請沖退稅之書面或電子文件有
錯誤
或不齊備致無法辦理,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廠商限期補正。
前項補正期限為自海關
通知書
面
送達
或電子文件經電腦紀錄發出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海關得扣除未能補正部分,逕予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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