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23 條,該條款共有四項內容,以下逐一進行釋義: 1. 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申請,應於成品出口後,依第十八條所定期限,檢附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表、出口報單副本、進口報單副本之影本及有關證件向經辦機關提出。 此項規定明確指出,在成品出口後,根據第十八條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申請時需檢附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表、出口報單副本、進口報單副本之影本及相關證件,向經辦機關提出。 2. 前項沖退稅之申請,得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電子方式為之,其申請日期為該系統記錄之收件日。 此項規定指出,沖退稅的申請可以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電子方式進行。申請的日期將根據該系統記錄的收件日來確定。 3. 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應自規定之沖退稅期限內予以扣除。但其可歸責於廠商之日數,不得扣除。 此項規定指出,海關在審核出口報單時,應將其所花費的日期扣除在規定的沖退稅期限內。然而,可歸責於廠商的日數不得扣除。 4. 前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指自出口報單副本所載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海關簽發出口報單副本之日止;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指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此項規定解釋了第三項中所提到的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計算方式。其計算方式為從出口報單副本所載出口放行之翌日開始計算,至海關簽發出口報單副本之日止。對於以電子方式申請者,計算方式則為從出口放行之翌日開始計算,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參考資料: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51&FLNO=%E7%AC%AC23%E6%A2%9D
- 第十八條條文
- 業名詞
- 記錄名詞
- 核名詞
- 予以名詞
- 所載名詞
- 翌日名詞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