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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申請,應於成品出口後,依第十八條所定期限,檢附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表、出口報單副本、進口報單副本之影本及有關證件向經辦機關提出。
  2. 前項沖退稅之申請,得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系統,以電子方式為之,其申請日期為該系統記錄之收件日。
  3. 海關審出口報單之日數,應自規定之沖退稅期限內予以扣除。但其可歸責於廠商之日數,不得扣除。
  4. 前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指自出口報單副本所載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海關簽發出口報單副本之日止;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指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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