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工外銷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由授信機構擔保記帳者,該項記帳稅款於期限內沖銷後,經辦機關應即通知授信機構解除保證責任。未能依限沖銷者,其所應追繳之稅款及自稅款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之日止,照記帳稅款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應由擔保授信機構負責清繳。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