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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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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 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二、國產原料之貨物稅自該項原料出廠之翌日起。
  2. 2.廠商因具有關稅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特殊情形,致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3. 3.廠商發現進口原料品質不良,於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限內退回國外廠商調換或修理後運進口,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自復運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請解釋「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8 條」的內容。根據這項法規,法條共有四項。 根據第一項,外銷產品應該沖銷的原料稅,必須在進口原料通關後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或是國內生產原料出廠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在一年六個月內辦理申請沖退稅款。 根據第二項,如果進行營業稅的記帳廠商變更其身分,但不符合該法條中第十三項第一款的規定,稽徵機關應當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海關停止該廠商自行記帳。海關應當即停止繼續沖銷未到期的營業稅款,並立即追繳該款項。 根據第三項,如果有特殊情況使得廠商無法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沖退稅款,廠商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 根據第四項,如果廠商發現進口原料品質不良,在關稅法所規定的期限內將其退還給國外廠商進行更換或修理後重新進口,該廠商申請沖退稅款的期限應從重新進口放行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以上解釋內容參考了《關稅法》、《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營業稅法》等相關法規,並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進行了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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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8 條規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 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