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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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請解釋「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8 條」的內容。根據這項法規,法條共有四項。 根據第一項,外銷產品應該沖銷的原料稅,必須在進口原料通關後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或是國內生產原料出廠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在一年六個月內辦理申請沖退稅款。 根據第二項,如果進行營業稅的記帳廠商變更其身分,但不符合該法條中第十三項第一款的規定,稽徵機關應當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海關停止該廠商自行記帳。海關應當即停止繼續沖銷未到期的營業稅款,並立即追繳該款項。 根據第三項,如果有特殊情況使得廠商無法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沖退稅款,廠商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 根據第四項,如果廠商發現進口原料品質不良,在關稅法所規定的期限內將其退還給國外廠商進行更換或修理後重新進口,該廠商申請沖退稅款的期限應從重新進口放行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以上解釋內容參考了《關稅法》、《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營業稅法》等相關法規,並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進行了解釋。
- 翌日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復名詞
- 關稅法 第 51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63 條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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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