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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 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二、國產原料之貨物稅自該項原料出廠之翌日起。
  2. 廠商因具有關稅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特殊情形,致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3. 廠商發現進口原料品質不良,於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限內退回國外廠商調換或修理後運進口,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自復運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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