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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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核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經發現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自行具結記帳: 一、積欠已確定之稅額或罰鍰未繳清或未提供相當擔保。 二、營業狀況顯有惡化。 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證件,取得自行具結資格。
- 2.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外銷廠商變更身分,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即時書面通知海關停止其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其未到期之營業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 3.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應於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其未提供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其欠繳之稅款及滯納金;依第一項第三款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其未到期之稅款,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於新年度未繼續取得自行具結記帳資格,經查無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其已記帳未到期之稅款,准其繼續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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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7條,該條文主要規範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的停止記帳:當廠商違反稅法規定,有積欠確定的稅款或罰鍰未繳清或未提供相當擔保、營業狀況惡化、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證件取得自行具結記帳資格、或蓄意違反切結書等情況時,稽徵機關可以停止其自行具結記帳。例如,如果一家廠商長期未繳稅款,或者提供假證件欺騙稽徵機關,該廠商可以被停止自行具結記帳的資格。 2. 外銷廠商變更身分:當辦理營業稅記帳的外銷廠商未符合變更身分的規定時,稽徵機關應該立即書面通知海關停止其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對於未到期的營業稅款,海關應停止繼續沖銷並追繳。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外銷廠商未按規定進行身分變更手續,稽徵機關應該通知海關停止其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對於未到期的稅款,海關則應停止沖銷並追繳。 3. 未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的措施:當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被停止記帳後,廠商應在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的十四天內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如果廠商未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海關應停止繼續沖銷並追繳其欠繳的稅款及滯納金。 4. 新年度持續沖銷的情況:當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在新年度未繼續取得記帳資格,且在查核中未發現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情況下,已記帳但尚未到期的稅款可以繼續沖銷。例如,如果一家廠商在新年度不再具有記帳資格,但並未有在記帳期間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那麼該廠商已經記帳的稅款可以繼續沖銷。 參考資料: - 營業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00041&FLNO=35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52
- 核名詞
- 具結名詞
- 罰鍰名詞
- 擔保名詞
- 業名詞
- 顯有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稽名詞
- 追繳名詞
- 送達名詞
- 翌日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經查名詞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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