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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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6條」的規定,廠商在申請核定後自行具結沖退稅金額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 外匯或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銷實績的證明。對於申請符合沖退稅金額規定的廠商,可以依經辦機關的紀錄為準。 2.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有關查帳的證明。 3.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條件的身分證明。 4. 切結書。 根據最新的法規與資料,例如「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以及財政部的相關公告或相關裁判書等,可以針對上述規定進行釋義或分析。例如,這條法條強調了申請核定後自行具結沖退稅金額的廠商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外銷實績的證明、查帳證明、符合規定的身分證明以及切結書。這些文件的提供對於廠商申請沖退稅金額的核定非常重要。 例如,第一項要求提供外匯或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銷實績的證明。這可能包括外銷報告、出口文件、貨物出口證明等文件,可以證明廠商的外銷實績符合相關規定。此外,第二項要求提供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有關查帳的證明,這可能是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記錄或稽徵審核的相關文件,證明廠商的記帳和稅務狀況符合要求。第三項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身分證明,可能是廠商的登記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證明其身分符合法律規定。最後,第四項要求提供切結書,可能是廠商提交的聲明書,以確認其所提供的資料和申請屬實。 這些規定的具體解釋和適用案例可能還需要參考財政部的公告、相關法規以及最新的裁判書,以確定具體的要求和要件。
-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具結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切結書名詞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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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