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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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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款金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口當時依關稅法核定完稅價格及稅率為準,並由經辦機關於記帳保證書內註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9條,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完全沖銷外銷品原料稅,則應立即補繳相應的稅款。計算稅款金額時,應根據該項原料進口時按照關稅法確定的完稅價格和稅率進行。補繳稅款的情況應在記帳保證書上做出明確註明。 參考資料:「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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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9 條規定:「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款金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口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