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款金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口當時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稅率為準,並由經辦機關於記帳保證書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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