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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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9條,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完全沖銷外銷品原料稅,則應立即補繳相應的稅款。計算稅款金額時,應根據該項原料進口時按照關稅法確定的完稅價格和稅率進行。補繳稅款的情況應在記帳保證書上做出明確註明。 參考資料:「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6)
- 關稅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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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