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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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不得轉供內銷。
- 2.已補繳關稅及貨物稅稅款及滯納金之原料,於加工外銷出口後,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退還所繳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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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文本,第20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包含以下两个款项: 1. 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不得轉供內銷。 根据这个款项,如果加工外销原料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那就不能用于内销。 2. 已補繳關稅及貨物稅稅款及滯納金之原料,於加工外銷出口後,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退還所繳之稅款。 根据这个款项,已经补缴关税、货物税和滞纳金的原料,在加工外销后,仍然可以根据该法规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以下是参考资料的一些例子,与上述法规有关: - 台灣財政部關稅總局官方網站: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948&CtNode=52478&mp=2 - Taiwanease.com关于台湾税务法规的讨论:https://www.taiwanease.com/living-in-taiwan/taiwan-laws-regulations/taiwan-taxation/#67717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基于提供的文本和相关资料的理解,具体的法律解释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或官方机构提供。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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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