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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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26 條規定了合作外銷廠商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合作外銷廠商在申請沖退時,需要提供原供應廠商出具的同意書或在出口報單或沖退稅申請書上蓋章證明同意的文件。如果是以電子方式進行申請,則廠商需要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表示同意。 此外,如果申請廠商無法提供退稅同意文件,是因為其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及貨物稅的納稅義務人已依公司法完成清算程序並辦理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歇業登記的情況,該申請廠商應檢附相關的登記資料,並提供結算的證明文件來辦理沖退稅手續。 範例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財政部關稅總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26 條 (資料出處:https://web.customs.gov.tw/CustomerWeb_merged/345979412433572703/files/E.pdf)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前開名詞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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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