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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外銷廠商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應由原供應廠商出具同意書,或於出口報單或沖退稅申請書表上蓋章證明表示同意。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廠商應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表示同意。
  2. 前項申請廠商因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及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已依公司法完成清算程序並辦理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歇業登記,致未能提供退稅同意文件者,應檢附前開登記資料,並具結辦理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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