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之廠商,於辦理外銷品出口報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子化方式申請者,應於申報出口報單前,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並經系統回應傳送成功者,始得續辦出口報關事宜。 二、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並依照原料退稅標準,報明外銷品及加工所使用原料之名稱、品質、規格、數量或重量與各供應廠商名稱、供應數量及來源等資料。 三、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應申報代碼Y。 四、訂有通案退稅標準之外銷品,如依照有關規定須另按專案退稅標準辦理沖退稅者,應於出口報單上詳細報明所用專案標準之核定文號及其規定之用料標準。
- 2.廠商依前項第一款製作之清表資料經海關電腦比對與出口申報資料不符且未能配合更正者,應於出口報單通關方式產生前,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註銷相關清表資料後,始得改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3.廠商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經辦機關得按通案標準核計沖退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27 條」,廠商在申請沖退關稅和貨物稅案件時有以下規定: 1. 廠商可以以電子化方式或書面方式進行申請: - 電子化方式申請:廠商應在申報出口報單之前,通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並經系統回應傳送成功後方可進行出口報關事宜。 - 書面方式申請:廠商應在申報出口報單時,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並詳細報明外銷品及加工所使用的原料名稱、品質、規格、數量或重量,以及各供應廠商的名稱、供應數量和來源等資料。 - 出口報單上的申請沖退原料稅欄應填報代碼Y。 - 特殊退稅標準的外銷品,如需按照特定專案退稅標準辦理沖退稅,應在出口報單上詳細報明所用專案標準的核定文號和用料標準規定。 2. 如果廠商製作的清表資料與海關電腦比對後與出口申報資料不符,且無法進行更正,廠商應在出口報單通關方式產生之前,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註銷相關清表資料後方可改為按照書面方式辦理。 3. 如果廠商未依照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辦理,辦理機關可按照通案標準核計沖退稅額。 参考资料: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 - 《貨物稅條例》(中華民國財政部) - 《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行政院) - 《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中華民國行政院)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