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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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外銷品,如品名、規格或其使用之原料名稱、規格與原料核退標準規定不符者,經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具有關證件向經濟部申請證明文件,送經辦機關辦理。
- 2.前項規格漏未依原料核退標準規定報明者,如廠商無法取得經濟部出具之證明文件,得由經辦機關按七折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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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28 條,如果申請沖退關稅和貨物稅的外銷品的品名、規格或其使用的原料的名稱、規格與原料核退標準不符,經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讓其檢具相關證件向經濟部申請證明文件,並交由經辦機關處理。如果有規格漏報或者未按照原料核退標準報明,且廠商無法取得經濟部出具的證明文件,則經辦機關可以按照七折核退。根據上述情報,我們無法得知實際的範例或進一步的解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資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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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