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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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得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或集合多份合併申請。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辦理。
- 2.前項出口報單應一次全部申請沖退。但有漏未申請者,得於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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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的第29條,廠商在申請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時,可以每份出口報單單獨申請或集合多份報單合併申請。但如果是以電子方式申請的話,則需要每份出口報單都進行單獨辦理。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在申請沖退時,出口報單應該一次性全部申請沖退。但如果有遺漏未申請的情況,則可以在第18條第1項規定的期限內補辦一次申請。 參考資料: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109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11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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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