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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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但該項貨品於事後仍須運回者,應按相關規定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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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31條的規定,當貨品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後需要退稅時,應該在出口前向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然後提交給退稅辦理機關進行相應的退稅手續。但如果這些貨品事後仍需要運回國內,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徵稅款的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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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