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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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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但該項貨品於事後仍須運回者,應按相關規定補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31條的規定,當貨品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後需要退稅時,應該在出口前向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然後提交給退稅辦理機關進行相應的退稅手續。但如果這些貨品事後仍需要運回國內,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徵稅款的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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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31 條規定:「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但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