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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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32條規定,對於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中,如果退稅廠商或原料退稅之進口商有應補繳的稅款、罰鍰或滯納金等,應在核退稅款內扣除繳納。這表示當進口商申請退稅時,如果其有未繳納的稅款、罰鍰或滯納金,這些金額將會在核退稅款時自動扣除。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假設進口商申請外銷品沖退稅款,但其同時也有未繳納的罰鍰。根據該法條,這些未繳納的罰鍰金額將會在核退稅款時自動扣除,進口商只能獲得扣除後的淨退稅款。
- 罰鍰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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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