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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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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應徵之
滯納金
以新臺幣十元為起徵額,不滿十元者免計。
依本辦法規定稅款記帳案件,其沖帳餘額未逾新臺幣二百元者,免予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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