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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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規定應徵之滯納金以新臺幣十元為起徵額,不滿十元者免計。
- 2.依本辦法規定稅款記帳案件,其沖帳餘額未逾新臺幣二百元者,免予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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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33條規定兩項內容: 1. 根據該條規定,應徵的滯納金以新台幣十元為起徵額,如果不滿十元則免計。 資料參考:根據《稅捐稽徵法》第89條規定,滯納金的起徵額可以由該法之施行條例或相關法規規定。因此,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33條的起徵額為新台幣十元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2.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稅款記帳案件而言,如果沖帳餘額未逾新台幣二百元的話,免予補徵。 資料參考:由於沖退原料稅是對外銷品進行退稅的動作,因此可能會涉及稅款的記帳案件。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當稅款記帳案件的沖帳餘額不超過新台幣二百元時,稅務機關可以免予補徵,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範例。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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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