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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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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有關退稅規定,於關稅及貨物稅記帳沖銷案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35 條規定了退稅規定的適用範圍,該條款适用於关税和货物税记账冲销案件。 根据台湾之法律,根据关税法第 57 條第 1 項及第 5 項、货物税条例第 4 條第 2 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1 條授權訂定之《外銷品沖退原料税辦法》所記載之規定。根據上述法規,进出口商欲辦理沖退稅,應當符合該條法規所规定的條件。 該條款尚未有具體範例與案例資料可供參考,僅根據法律規定來觀察此條款的適用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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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35 條規定:「本辦法有關退稅規定,於關稅及貨物稅記帳沖銷案件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