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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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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六章第一節各條有關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六章第一節的相關規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的車輛在出售時,需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進行補稅。具體規則可參見該補稅規則第一條。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獲得更多關於此法規的具體內容或最新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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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六章第一節各條有關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