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規則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六章第一節各條有關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六章第一節的相關規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的車輛在出售時,需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進行補稅。具體規則可參見該補稅規則第一條。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獲得更多關於此法規的具體內容或最新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