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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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所屬機關向受理機關轉送申請出售免稅進口車輛之表件時,應填具「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出售免稅進口車輛申請書」一式四份,並加送受讓人之承諾書一份。該項承諾書應由受讓人持向住在地管區派出所請求簽註意見並證明其姓名,住址屬實。 前項申請書及承諾書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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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2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2 條》,申請出售免稅進口車輛時,應填寫「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出售免稅進口車輛申請書」四份,同時提供受讓人的承諾書一份。這份承諾書需要受讓人向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簽注意見,並證明其姓名和住址屬實。 參考資料:《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相關申請書與承諾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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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