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2.30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規則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六章第一節各條有關規定訂定之。
2開分頁 ›
車主所屬機關向受理機關轉送申請出售免稅進口車輛之表件時,應填具「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出售免稅進口車輛申請書」一式四份,並加送受讓人之承諾書一份。該項承諾書應由受讓人持向住在地管區派出所請求簽註意見並證明其姓名,住址屬實。 前項申請書及承諾書格式另定之。
3開分頁 ›
受理機關收到第二條所列各件,經審查准後即在申請書副本上簽註審核結果,第一份交由原車主所屬機關轉交受讓人持向原進口地海關 (或經原進口地海關同意鄰近受讓人住址之海關) 補繳關稅等有關稅捐,第二份連同承諾書寄該海關,第三份寄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受理機關應於前項申請書第一份與第二份副本上簽註:「本案車輛符合出售規定,即請補徵各項進口稅捐」或「本案車輛符合出售及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但書之規定,請准免補徵各項進口稅捐」。如屬報廢出售車輛,受理機關應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該車牌照之證明,在申請書副本上簽註:「本案車輛准予報廢出售,即請補徵各項進口稅捐」第三份副本上簽註:「本案車輛請驗明海關稅款繳納證(免補稅者,免附) 及進口證明書後即核發牌照」。上述簽註均應加蓋受理機關印信,或經受理機關指定並經海關備案之專用印章。
5開分頁 ›
海關據車輛受讓人所遞送之進口報單,及受理機關之簽證文件,經驗明車輛後,即予徵收各項稅捐,掣給稅款繳納證及進口證明書。如申報車輛資料詳實,經關明無訛者,得免驗車輛。如屬報廢出售車輛,海關應在所發證明書上加蓋「本案車輛報廢,不得申領牌照」戳記。
6開分頁 ›
車輛受讓人經向海關補繳各項稅捐後,應檢同納稅憑證及進口證明書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牌照。監理機關發照後,應即分別通知受理機關與海關銷案。
7開分頁 ›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對免稅車輛因出售申請換發牌照案件,應驗憑受理機關原送監理機關之准出售申請書副本、海關掣給之納稅憑證暨進口證明書或售車許可證並切實核對受檢車輛相符後,方可辦理。凡未經向海關補稅取得納稅憑證之車輛,監理機關不得接受辦理轉讓過戶手續,亦不得發給臨時行車牌照,如經發現應主動通知警察機關查明其來源。
8開分頁 ›
受理機關准出售之車輛,如逾一週,受讓人未向原指定之海關補稅者,該海關應即通知受讓人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到關補稅。經海關通知逾期仍不繳納者,通知原簽證之警察機關查扣其車輛。
10開分頁 ›
免稅進口車輛,無償移贈予不享受外交或免稅待遇構與人員,準用本規則規定補繳各項進口稅捐。
11開分頁 ›
免稅進口車輛,未經受理機關准而私自出售或雖經核准而未依限補稅者,除應通知原車主所屬機關並吊銷該車牌照外,並依關稅法或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12開分頁 ›
受理機關為控制免稅進口車輛,杜絕其私自出售,除於其申請進口時,視其有無進口必要,嚴加審予以限制外,並得隨時採取查核措施,必要時得請車主所屬機關提供車輛去向資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2.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