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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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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准出售之車輛,如逾一週,受讓人未向原指定之海關補稅者,該海關應即通知受讓人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到關補稅。經海關通知逾期仍不繳納者,通知原簽證之警察機關查扣其車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8 條規定,如果受理機關核准出售的車輛在一週內,受讓人未向原指定的海關補稅,該海關應立即通知受讓人在關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到關稅。如果經海關通知後逾期仍不繳納稅款,則通知原簽證的警察機關查扣其車輛。 根據《海關關稅法》第 116 條第 1 項的規定,關稅罰則為違反海關法規定而應處罰物或處罰金。同時,《海關關稅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如未繳納關稅的物品經查扣後未領回或未繳納相關費用的,可以依法進行拍賣、分配或銷毀。 参考资料: 1. 中華民國財政部關稅總局,華外交機構免稅進口車輛補稅手續查核要點,2006年10月18日修正。 2. 海關關稅法 (2022年修正)。

  • 名詞
  • 關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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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8 條規定:「受理機關核准出售之車輛,如逾一週,受讓人未向原指定之海關補稅者,該海關應即通知受讓人於關稅法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