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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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據車輛受讓人所遞送之進口報單,及受理機關之簽證文件,經驗明車輛後,即予徵收各項稅捐,掣給稅款繳納證及進口證明書。如申報車輛資料詳實,經關核明無訛者,得免驗車輛。如屬報廢出售車輛,海關應在所發證明書上加蓋「本案車輛報廢,不得申領牌照」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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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5 條,海關根據車輛受讓人所遞送的進口報單和受理機關的簽證文件,核實後即徵收相應的稅捐,發給稅款繳納證和進口證明書。如果車輛的申報資料完整無誤,並經海關核實無誤,則可以免除車輛的驗車程序。如果車輛是報廢出售,海關應在所發的證明書上加蓋「本案車輛報廢,不得申領牌照」的戳記。 相關參考資料: 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2008年)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260001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 本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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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