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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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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收到第二條所列各件,經審查准後即在申請書副本上簽註審核結果,第一份交由原車主所屬機關轉交受讓人持向原進口地海關 (或經原進口地海關同意鄰近受讓人住址之海關) 補繳關稅等有關稅捐,第二份連同承諾書寄該海關,第三份寄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受理機關應於前項申請書第一份與第二份副本上簽註:「本案車輛符合出售規定,即請補徵各項進口稅捐」或「本案車輛符合出售及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但書之規定,請准免補徵各項進口稅捐」。如屬報廢出售車輛,受理機關應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該車牌照之證明,在申請書副本上簽註:「本案車輛准予報廢出售,即請補徵各項進口稅捐」第三份副本上簽註:「本案車輛請驗明海關稅款繳納證(免補稅者,免附) 及進口證明書後即核發牌照」。上述簽註均應加蓋受理機關印信,或經受理機關指定並經海關備案之專用印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3條,當受理機關收到相關文件後應進行審查核准。審核通過後,第一份申請書副本交給原車主所屬機關,轉交給受讓人向原進口地海關或經原進口地海關同意的受讓人住址附近的海關,補繳關稅等相關稅捐。第二份連同承諾書寄給該海關,第三份寄給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受理機關應在第一份申請書的副本和第二份文件的副本上簽註:「本案車輛符合出售規定,即請補徵各項進口稅捐」或「本案車輛符合出售及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但書之規定,請准免補徵各項進口稅捐」。如果是報廢出售的車輛,受理機關應該在第一份申請書的副本上簽註:「本案車輛准予報廢出售,即請補徵各項進口稅捐」,並在第三份副本上簽註:「本案車輛請驗明海關稅款繳納證(免補稅者,免附)及進口證明書後即核發牌照」。上述的簽註需要加蓋受理機關印信,或者使用受理機關指定並經海關備案的專用印章。 資料來源: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最後修正日期:2018/10/26(經濟部法規司發布)

  • 第二條條文
  • 名詞
  • 本案名詞
  • 第三十九條但書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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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3 條規定:「受理機關收到第二條所列各件,經審查核准後即在申請書副本上簽註審核結果,第一份交由原車主所屬機關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